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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江苏商会章程

时间:2018/6/1 9:22:06访问: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夏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Ningxia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江苏籍人士或企业家在宁夏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党和政府服务;走共同发展,抱团发展之路,共创合作共赢的新局面。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宁夏工商联”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二)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充分利用商会“网站”、“苏商杂志”、“微信平台”、“ QQ 平台”宣传推介会员单位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先进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招商引资,积极为宁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四)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商会自律,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五)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服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六)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突发性困难。

(七)结合本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八)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宁苏两地的公益事业活动。充分发挥全员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宁夏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江苏籍人士在宁夏投资、创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宁夏创业的江苏籍企业;在江苏投资经营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或商务往来密切的宁夏本地企业;热心于促进宁苏两地经贸合作的企业;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商会纪律,参加商会活动,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热爱商会,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一份(附一寸彩照3张)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批准(追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牌匾

(五)会费标准:会长10万元/年,执行会长5万元/年,党总支书记4万元/年,监事长4万元/年,常务副会长3万元/年,副会长2万元/年,理事3000元/年,会员600元/年。

(六)会费交纳按年度计算,一年一交。对新入会的会员,按所担任商会职务,上半年入会的交全年会费,下半年入会的交半年会费。会员应在每年第三季度一次性交清本年度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的优费20%,按80%交纳。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一年内未交纳会费者,并经书面催缴后仍不交纳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将视为自动退会;担任商会领导职务的,一年内经书面反复催缴,仍未全额交纳规定会费的,按所交纳会费数额降低相应职务等次;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的优费20%,按80%交纳。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经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位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奏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热心热情为商会服务;

(二)有一定经济实力,带头奉献精神;

(三)品德端正,作风民主,善于团结人;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威信;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一定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热心商会工作;

(二)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奉献精神;

(三)讲诚信,守信誉;

(四)能团结同志,积极协助和配合会长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本会工作(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执行会长主持本会);

(五)在理事会上通过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商会的正常工作,研究决定商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研究推荐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人选,报理事会选举;

(四)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由秘书长提名研究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它决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后由主持会的执行会长向会长汇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广泛团结同志,工作认真负责,对商会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负责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草拟、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拟定;

(三)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各项活动、会议的组织、筹备、实施等工作;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对接工作;

(五)负责协调和调解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开发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属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抵押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以争创“四好” 商会(班子建设好、团结教育好、服务发展好、自律规范好)为抓手,坚持政治建会、团结立会、服务兴会、改革强会,紧紧围绕“两个健康”发展,按照商会教育系统化、活动经常化、自身建设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商会和商会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四个意识”,深化“四信”认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举行重大活动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长人选除必须具备副会长人员的条件外,一定要选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模范作用显著,公正、公平、公开,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有权提出合理建议;

(三)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理事长(会长)、执行理事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处、秘书长工作。主要监督违法违纪,遵纪守法情况;监督违反商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和检查本会的财务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商会党组织建设

(一)商会党组织,是党在民间商会建立的基层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商会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

(二)商会党组织应紧紧围绕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宁夏社会民间党委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商会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动开展各项活动。

(三)商会党组织应在商会的具体指导、支持、帮助下独立地开展活动;

(四)商会党组织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及时的贯彻落实;体现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保证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商会党组织应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权利、义务、基本任务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职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8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修改后2018 年6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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