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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江苏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时间:2015/4/27 15:26:47访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以守法诚信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强化会员的自律意识和行为规范,促进会员自觉遵纪守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保障商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会员弘扬苏商精神(厚德、崇文、实业、创新)的基础,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宁夏江苏商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的不良行为,注意生活小节,讲究顾全大局,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宁夏江苏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的规章制度。

(三)会员要积极开展项目合作、企业创新、抱团发展,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四)要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宁夏江苏商会的整体形象。

(五)要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商会团结的行为。要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行为。

(六)会员特别是商会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严禁不文明语言和粗暴行为发生,严禁在商会活动会场打骂扰乱秩序,有损害商会的声誉。

(七)会员本着对企业、商会、社会、家庭负责的精神,远离“黄、赌、毒”,严禁酒后驾车。

第六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坚持“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维护会员正当权利,做到维权不违法,避免为会员违法说情,助长不正之风。

第七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一旦经表决后形成决议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决定或决议。会议表决需经过参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监督与奖惩

第八条 商会定期就公约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并定期通报公约的执行情况,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对会员违反下列条款的:

(一)不信守合同、不守信用、不讲诚信,有欺诈行为的,经他人举报核实的。

(二)诈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拖欠他人借款、工程款、货款等,不及时清还的。

(四)有“黄、赌、毒”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五)以商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商会信誉的。

(六)扰乱商会活动会场,打骂侮辱会员或工作人员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条 监督惩罚分类

(一)告诫谈话。

(二)书面批评。

(三)会长办公会研究,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劝其退会或经理事大会给予清理罢免。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将给予表彰。

(一)公司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严格遵守者。

(二)对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企业或本人诚信守法,市场信誉社会口碑卓著者。

(四)热心商会建设,支持商会发展,对商会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的。

(五)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及时缴纳会费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共宁夏江苏商会党总支、宁夏江苏商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2015年 4月25 日宁夏江苏商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宁夏江苏商会

2015年 4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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