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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江苏商会章程

时间:2019/12/31 16:22:18访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宁夏江苏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Ningxia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商会的性质:商会是由江苏籍人士或企业家在宁夏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商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联”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会的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B座1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为各方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二)组织会员学习、参观、考察和开展调研等项活动;充分利用商会“网站”、“苏商杂志”、“微信平台”、“ QQ 平台”宣传推介会员单位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先进事迹,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协调关系,联络感情,配合政府进行宣传,招商引资,积极为宁苏两地经贸合作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四)认真组织会员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商会自律,发挥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五)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咨询、培训、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展览、展销、展出、经贸洽谈和结对帮扶等服务活动;

(六)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帮助会员协调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突发性困难;

(七)结合商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八)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宁苏两地的公益事业活动。充分发挥全员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三章    

 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江苏籍人士在宁夏投资、创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宁夏创业的江苏籍企业;在江苏投资经营以及有合作项目、经贸或商务往来密切的宁夏本地企业;热心于促进宁苏两地经贸合作的企业;

(二)承认并拥护商会章程,遵守商会纪律,参加商会活动,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热爱商会,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一份(附一寸彩照3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批准(追认);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会费交纳按年度计算,一年一交。对新入会的会员,按所担任商会职务交纳会费。会员应在每年第三季度一次性交清本年度会费。也可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一次性交纳五年会费的优费20%,按80%交纳;一年内未交纳会费者,并经书面催缴后仍不交纳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牌;担任商会负责人职务,一年内经书面反复催缴,仍未全额交纳规定会费的,按所交纳会费数额降低相应职务等次(同时收回原会员牌发放新对应会员牌)。退会和降低职务等次会员将以报告形势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并在商会一刊(塞上苏商杂志)、一网(宁夏江苏商会网)、两平台(微信群和QQ群)公布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退回会员牌子。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至少每一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带头奉献精神比较强;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 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商会会长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和主持商会工作(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指定执行会主持商会工作);

(五)在理事会上通过聘任秘书长人选。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商会的正常工作,研究决定商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三)研究推荐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人选,报理事会选举;

(四)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由秘书长提名研究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事会授权的其它决定事项。

十一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会长也可委托执行会长主持召开(会后由主持会的执行会长向会长汇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负责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草拟、总结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拟定;

(三)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各项活动、会议的组织、筹备、实施等工作;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对接工作;

(五)负责协调和调解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

(六)负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长人选除必须具备副理事长(副会长人员的条件外,一定要选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以身作则,模范作用显著,公正、公平、公开,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担任。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检查本单位财务;

)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有权提出合理建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2/3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 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赞助的资金、实物;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开发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会费10万元年;党组织书记会费5万元年;监事长会费5万元年;执行会长会费3万元年;常务副会长会费2万元年;副会长会费1万元年;理事会费3000元年;会员会费600元年。

四十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一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二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四十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商会的资产属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抵押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一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五十 本章程经20191230宁夏江苏商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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